范 围:
在该指令中,安全防护用品(PPE)的定义是:个人穿着或持有的任何设备或用具,在使用者活动中用于防护一种或多种健康和安全危险因素。
日 期:
自1993年1月1日起在主要成员国执行,过渡期至1995年6月30日。自1995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CE
标识:
包括所有要求进行CE标识的产品,按以下步骤之一进行:
简单设计/第 I 类
·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
· 编制技术文件
· 拟定EC合格声明
· 申请CE 标识
中等设计/第 II类
·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
· 编制技术文件
· EC类型检验检测
· 拟定EC合格声明
· 申请CE 标识
复杂设计/第III 类
·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
· 编制技术文件
· EC 类型检验检测
· 根据第11条产品控制/质量体系
· 拟定EC合格声明
· 申请CE 标识
技术文件 (第 II 类和第 III
类):
文件必须包含用于识别产品的足够信息,如总装配图、部件清单、材料和材料等级等。如果产品要按不一致的标准鉴定,则文件必须说明如何满足各适用的基本要求。技术文件还应包括一份检测和检验计划。
质量文件
第III 类设备(第8 (4)条)制造商必须指定其遵循的管理方法,第
11.A 或11.B条。所提交的手册应该概要说明如何满足适用要求。
产品/质量体系监督:
第11.A 条要求提供产品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每年一次的产品样品选择,供独立检测使用。
第11.B 条要求对质量体系每年实施评估和监控;通用的最低标准是ISO9001:2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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