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防护用品指令:89/686/EEC
范 围:
在该指令中,安全防护用品(PPE)的定义是:个人穿着或持有的任何设备或用具,在使用者活动中用于防护一种或多种健康和安全危险因素。

日 期:
199311日起在主要成员国执行,过渡期至1995630日。自199571日起强制执行

CE 标识:
包括所有要求进行CE标识的产品,按以下步骤之一进行:

简单设计/第 I
·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
· 编制技术文件
· 拟定EC合格声明
· 申请CE 标识

中等设计/第 II
·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
· 编制技术文件
· EC类型检验检测
· 拟定EC合格声明
· 申请CE 标识

复杂设计/第III
·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
· 编制技术文件
· EC 类型检验检测
· 根据第11条产品控制/质量体系
· 拟定EC合格声明
· 申请CE 标识

技术文件 (第 II 类和第 III 类):

文件必须包含用于识别产品的足够信息,如总装配图、部件清单、材料和材料等级等。如果产品要按不一致的标准鉴定,则文件必须说明如何满足各适用的基本要求。技术文件还应包括一份检测和检验计划。

质量文件

III 类设备(第8 (4)条)制造商必须指定其遵循的管理方法,第 11.A11.B条。所提交的手册应该概要说明如何满足适用要求。

产品/质量体系监督:

11.A 条要求提供产品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每年一次的产品样品选择,供独立检测使用。
11.B 条要求对质量体系每年实施评估和监控;通用的最低标准是ISO9001:200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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